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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单位预算
时间:2023-02-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度单位预算

第一部分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单位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单位收入总表》

三、《单位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3“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本院检察干警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三)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制定本院检察工作计划,落实检察工作任务。

(四)负责对上级人民检察机关交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五)对移送审查逮捕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或者批准是否批捕犯罪嫌疑人;对移送起诉或者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六)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的工作。

(九)受理向本院提出的控告、申诉和举报。

(十)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按程序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十一)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十二)负责本院检务督察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四)其他应由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2023年永修县人民检察院共有预算单位 1 个,包括: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依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复的“三定”方案,我院现有内设机构7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云山检察室、司法警察大队。

编制人数小计 41 ,其中:行政编制人数 41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数 0 ,全部补助事业编制人数0 ,自收自支编制人数 0 人。实有人数小计 38 ,其中:在职人数小计 38 ,行政在职人数 38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数 0 ,全部补助事业在职人数 0 人。离休人数小计 0 ,退休人数小计 23 ,退职人员 0 ,遗属人数 8 人。


第二部分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单位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2023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3年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971.0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3.1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 971.04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3.17万元;国库集中支付网上结转 0.00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230.00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3年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971.04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 3.17 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723.2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 113.5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 494.7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2.3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08 万元,资本性支出95.20万元。项目支出247.7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16.72 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 167.7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0.0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00 万元,资本性支出 80.00 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 843.9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 12.5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8.2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6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5.68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3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 53.2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2.74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662.46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3.0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2.3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4.47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08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0.24万元;资本性支出175.20 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4.80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3年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为971.0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3.17万元;其中: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务支出843.9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8.20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5.68万元,住房保障支出 53.25 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723.2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 113.5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 494.7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2.3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1.08万元,资本性支出 95.20万元。项目支出 247.7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16.72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 167.75 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0.0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00万元,资本性支出80.00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23年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2023年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3年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费预算132.30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19.47万元,增长17.26 %,其中:

办公费 17.15 万元,印刷费 1.00 万元,水费 1.50 万元,电费 8.40 万元,邮电费 2.00 万元,物业管理费 9.00 万元,差旅费 1.00 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 0.00 万元,维修费 8.00 万元,会议费0.00万元,培训费0.50万元,公务接待费 10.00 万元,劳务费 0.50 万元,工会经费 12.52 万元,福利费 2.44 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4.0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 13.00 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20.35 万元。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总额 177.20 万元,其中: 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24.20 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153.00 万元, 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0.00 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8月31日,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7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实有数0辆,执法执勤用车实有数7 辆。

2023年永修县人民检察院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辆,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具体为:

(九)项目情况说明

1.项目总体概述

根据九江市财政局的要求和部署,我院2023年初预算共编制了聘用制书记员经费(涉及金额122.25万元)、司法责任制绩效奖金(涉及金额29.95万元)、法警加班津贴(涉及金额3.41元)、法警值勤津贴(涉及金额4.22万元)、工作人员加班补贴(涉及金额7.92万元)、检察业务补助经费(涉及金额80万元)等项目6个,并严格落实花钱必问效的要求,所有项目均编制了项目目标和绩效指标。其中,二级项目6个,共涉及资金247.75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

除检察业务补助经费属于特定目标类项目外,其余项目均属于其他运转类项目。

本着突出重点的理念,下文将公开聘用制书记员经费、司法责任制绩效奖金项目等重点项目的相关情况。

2.聘用制书记员经费

1)项目概述:聘用制书记员经费项目是江西省按照党中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政法机关的办案力量采取的一种比较有效的办法而设立的,主要做法是向全社会公开招聘书记员,充实到基层政法机关办案一线。

2)立项依据: 关于印发《江西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政法【2018】11号文)。

3)实施主体: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4)实施方案:按照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九江市财政局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有关文件进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设定有关绩效目标,并据此考核。

5)实施周期:1年,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6)年度预算安排:全年预算安排122.2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22.25万元。

7)绩效目标和指标,详见下表。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 2023年度)

项目名称

聘用制书记员经费

主管部门及代码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264

实施单位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项目资金

(万元)

年度资金总额

122.25

其中:财政拨款

122.25

其他资金


年度绩效目标

我院现有聘用制书记员名额15名。通过本项目的实施,为检察机关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其核心要义是通过聘用制书记员制度的引入,进一步将检察官繁琐的细节中解放出来,更多的提供办案决策,从而为推进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维护司法工作贡献力量。本项目就是通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等绩效指标进行考核,来提升本项目的绩效目标:通过书记员积极参与办案,提升检察机关办案力量。进一步满足社会公众对政法机关的新要求,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人均协助办理案件数量

>=15件

质量指标

书记员业务考核达标率

>=90%

时效指标

平均办案时间

<=50天

工资发放及时率

>=95%

成本指标

经济成本指标

单位案件成本

<=0.3万元/件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指标

项目持续发挥作用时间

=1年

经济效益指标

节约办案成本率

>=5%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

检察官对书记员的意度

>=90%

3.司法责任制绩效奖金项目

1)项目概述:司法责任制绩效奖金项目是江西省按照党中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激励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多做贡献,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其基本内容就是通过考核,激励全体政法干警奋发有为。对于业绩突出的,要多奖;反之少奖,甚至不奖。

2)立项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试试意见(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29 号)

3)实施主体: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4)实施方案:按照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九江市财政局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有关文件进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设定有关绩效目标,并据此考核。

5)实施周期:1年,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6)年度预算安排:全年预算安排29.9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9.95万元。

7)绩效目标和指标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 2023年度)

项目名称

司法责任制绩效奖金

主管部门及代码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264

实施单位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项目资金

(万元)

年度资金总额

29.95

其中:财政拨款

29.95

其他资金


总体目标

年度绩效目标

在2022年基础上,完善检察人员管理考核机制,扎实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稳定基层检察人才队伍,夯实人民检察事业发展根基。紧紧扭住党的中心任务履职尽责,切实找准依法能动履职的切入点、着力点,自觉把检察工作融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战略部署,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优检察力量。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指标值

成本指标

社会成本指标

社会安全持续影响

>=90%

产出指标

数量指标

月奖励受益人数

>=20人

质量指标

认罪认罚适用率

>=85%

案件比

<=1.30

时效指标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内结案率

=100%

民事案件办案期限内结案率

=100%

行政案件办案期限内结案率

=100%

公益诉讼办案期限内结案率

=100%

发放迟延率

<=5%

效益指标

社会效益

涉检信访案件处置率

>=90%

满意度指标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满意度

>=95%

二、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安排 23.00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比上年增(减)0.0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公务接待费10.00 万元,比上年减 2.00 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3.00 万元,比上年13.0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执法执勤车辆老化严重,车辆各项运行维护费用居高不下。经批准,拟增加公车运行维护费用(在上年全年预算数范围内)。

公务用车购置费10.00万元,比上年增(减)0.00 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反映财政单位当年拨付的 非偿还性资金。

(三)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四)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填列历年滚存的非限定用途的非统计财政拨款结余弥补2022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21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六)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 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政府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 出。我院主要反映检察事务的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我院主要是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三)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 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包括公务 用车购置费用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前者反映单位按照规定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后者反映单位按照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 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 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我院对此的界定为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单位涉及的专业名词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般指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2.案件比: “案-件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造性提出的案件质效评价指标。

“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不仅是司法管理方式的重大创新,更是新时代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是更好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件比”就是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GDP”。

优化“案-件比”,降低“件数”,实际上就是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每位检察官、每个检察院在每个案件、每个办案环节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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