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一、《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2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本院检察干警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三)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制定本院检察工作计划,落实检察工作任务。
(四)负责对上级人民检察机关交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五)对移送审查逮捕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或者批准是否批捕犯罪嫌疑人;对移送起诉或者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六)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的工作。
(九)受理向本院提出的控告、申诉和举报。
(十)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按程序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十一)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十二)负责本院检务督察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四)其他应由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2022年永修县人民检察院共有预算单位1个,包括: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编制人数小计42人,其中:行政编制人数42人,全部补助事业编制人数0人。实有人数小计39人,其中:在职人数小计39人,行政在职人数39人,全部补助事业在职人数0人;退休人数小计21人,遗属人数0人。
第二部分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2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2年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974.2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减少415.38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744.2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1.99万元;国库集中支付网上结转230.0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447.37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2年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974.2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415.38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609.7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616.93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96.0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2.8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84万元。项目支出364.4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01.5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79.4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5.00万元,资本性支出180.00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831.4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558.1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9.8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49.8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7.0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7.0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5.9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65.99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675.5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400.48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7.8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91.3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8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减少4.66万元;资本性支出18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81.08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2年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为744.2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1.99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601.4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9.8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2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5.99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690.7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60.44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496.0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2.8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84万元。项目支出134.47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28.4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34.47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22年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2022年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2年部门机关运行费预算112.83万元,比2021年预算减少32.31万元,下降22.27%,其中:
办公费29.37万元,印刷费4.00万元,水费1.50万元,电费7.80万元,邮电费3.00万元,物业管理费6.00万元,差旅费2.0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维修费3.00万元,会议费0.00万元,培训费0.50万元,公务接待费12.00万元,劳务费0.50万元,工会经费2.13万元,福利费3.84万元,其他交通费用24.0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3.50万元。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2年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总额0.00万元(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资金暂未下达),其中: 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00万元, 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00万元, 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0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8月31日, 部门共有车辆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实有数0辆,执法执勤用车实有数7辆。
2022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 0.0 辆,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具体为: 无 。
(九)特定目标类项目情况说明
1.特定目标类项目总体概述
根据九江市财政局的要求和部署,我院2022年初预算共编制了聘任制书记员业务经费(涉及金额81.5万元)、司法责任制绩效奖金项目(涉及金额35.98万元)、法警加班津贴(涉及金额3.41元)、法警值勤津贴(涉及金额4.22万元)、工作人员加班补贴(涉及金额9.36万元)等5个特定目标类项目,并严格贯彻落实花钱必问效的要求,所有项目均编制了项目目标和绩效指标。其中,二级项目5个,共涉及资金134.4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100%。
本着突出重点的理念,下文将公开聘任制书记员业务经费、司法责任制绩效奖金项目等重点项目的相关情况。
同时,按照有关要求,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依据2022年主要职责和主要任务,编制了部门整体支出目标和绩效指标。
2.聘任制书记员业务经费
1)项目概述:书记员业务经费项目是我省按照党中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基层政法机关的办案力量采取的一种比较有效的办法而设立的,主要做法是向全社会公开招聘书记员,充实到基层政法机关办案一线。
2)立项依据: 关于印发《江西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政法【2018】11号)。
3)实施主体: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4)实施方案:按照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九江市财政局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有关文件进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设定有关绩效目标,并据此考核。
5)实施周期: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6)年度预算安排:全年预算安排81.50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81.50万元。
7)绩效目标和指标,详见下表。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
( 2022年度)
|
项目名称
|
聘用书记员业务经费
|
主管部门及代码
|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264
|
实施单位
|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
项目属性
|
经常性项目
|
项目日期范围
|
2022-01-01
|
2022-12-31
|
项目资金
(万元)
|
年度资金总额
|
81.50
|
其中:财政拨款
|
81.50
|
其他资金
|
|
总
体
目
标
|
年度绩效目标
|
我院现有聘用制书记员10名。通过本项目的实施,为检察机关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其核心要义是通过聘用制书记员制度的引入,进一步将检察官繁琐的细节中解放出来,更多的提供办案决策,从而为推进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维护司法工作贡献力量。本项目就是通过产出指标、效益指标等绩效指标进行考核,来提升本项目的绩效目标:通过书记员积极参与办案,提升检察机关办案力量。进一步满足社会公众对政法机关的新要求,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聘用制书记员数量
|
>=9人
|
质量指标
|
书记员业务考核达标率
|
>=95%
|
时效指标
|
工资发放及时率
|
>=95%
|
书记员招聘完成及时率
|
=100%
|
成本指标
|
聘用制书记员人均支出
|
<=8.15万元/人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书记员参与办案率
|
>=95%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书记员聘用年限
|
>=3年
|
满意度指标
|
满意度指标
|
检察官对聘任制书记员的满意度
|
>=80%
|
3.司法责任制绩效奖金项目
1)项目概述:司法责任制绩效奖金项目是我省按照党中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激励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多做贡献,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其基本内容就是通过考核,激励全体政法干警奋发有为。对于业绩突出的,要多奖;反之少奖,甚至不奖。
2)立项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试试意见(试行)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29 号)
3)实施主体: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4)实施方案:按照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永修县财政局的部署和要求,依据有关文件进行管理,并在此基础上,设定有关绩效目标,并据此考核。
5)实施周期: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6)年度预算安排:全年预算安排35.98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5.98万元。
7)绩效目标和指标
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
( 2022年度)
|
项目名称
|
司法责任制绩效奖金
|
主管部门及代码
|
九江市人民检察院,264
|
实施单位
|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
项目属性
|
经常性项目
|
项目日期范围
|
2022-01-01
|
2022-12-31
|
项目资金
(万元)
|
年度资金总额
|
35.98
|
其中:财政拨款
|
35.98
|
其他资金
|
|
总体目标
|
年度绩效目标
|
在2021 年基础上,更加突出了检察业务发展这个主线,更好服务社会大局。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产出指标
|
数量指标
|
月奖励受益人数
|
>=26人
|
质量指标
|
认罪认罚适用率
|
>=85%
|
案件比
|
<=1.30
|
时效指标
|
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内结案率
|
=100%
|
民事案件办案期限内结案率
|
=100%
|
行政案件办案期限内结案率
|
=100%
|
公益诉讼办案期限内结案率
|
=100%
|
发放迟延率
|
<=5%
|
成本指标
|
年人均奖励金额
|
<=1.5万元
|
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
|
涉诉信访案件处置率
|
>=85%
|
可持续影响
|
受益人数稳定率
|
>=90%
|
满意度指标
|
满意度指标
|
社会公众对检察工作满意度
|
>=95%
|
(十)其他说明
按照《九江市市级财物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自2022年起被列为九江市财政局的预算单位。因此,我院2022年年初预算较上年有较大变化。
二、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安排12.00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比上年增(减)0.0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无因公出国(境)费用。
公务接待12.00万元,比上年减少4.00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00万元,比上年减少27.00万元,主要原因是:市级财务统管,预计从转移支付中列支。
公务用车购置0.00万元,比上年减少38.00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年无购车预算。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财政拨款: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反映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非偿还性资金。
(三)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四)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填列历年滚存的非限定用途的非统计财政拨款结余弥补2022年收支差额的数额。
(五)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21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六)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公共安全支出反映政府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方面的支出。我院主要反映检察事务支出。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政府在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我院主要是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
(三)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包括公务 用车购置费用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前者反映单位按照规定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后者反映单位按照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我院对此的界定为基本支出中的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部门涉及的专业名词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般指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2.案件比: “案-件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造性提出的案件质效评价指标。
“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不仅是司法管理方式的重大创新,更是新时代司法理念的重大转变,是更好维护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件比”就是衡量司法办案质效的“GDP”。
优化“案-件比”,降低“件数”,实际上就是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这是一个系统工程,需每位检察官、每个检察院在每个案件、每个办案环节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