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江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司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察辅助人员司法档案,是指对检察辅助人员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等履行检察辅助人员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所形成的各种资料。
第三条 检察辅助人员司法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个人填写与组织记录相结合,由政工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备份。
第四条 检察辅助人员司法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察辅助人员基本情况;
(二)岗位职责说明情况;
(三)协助检察官司法办案情况;
(四)司法技能、职业操守及司法工作责任追究情况;
(五)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质量评查情况;
(六)绩效考核情况;
(七)其他应纳入司法档案的材料。
检察辅助人员在协助检察官办案组承办的案件,应当将检察辅助人员具体协助承办案件情况分别记(装)入各自司法档案。
第五条 履行协助业务管理职能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档案,主要记录其履行协助案件受理审查、办案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统计数据分析等履职情况。
履行协助法律政策研究(检委办)职能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档案,主要记载其协助办理检委会业务、法律适用与政策研究等履职情况。
第六条 检察辅助人员司法档案的有关内容,应当及时、动态记(装)入。
协助检察官办案的基本情况,由检察辅助人员每半年填写一次,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移交政工部门装入其司法档案。
检察辅助人员所在部门每半年应当将所在岗位职责说明情况、司法技能、职业操守情况以及司法责任追究情况等材料移交政工部门,由政工部门装入相应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档案。
完成案件质量评查、司法规范化检查、案件督查督导、业绩考核、司法工作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工作后,业务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涉及到检察辅助人员的结论移交政工部门,由政工部门装入相应的检察辅助人员司法档案。
第七条 信息填写完成后,填写部门应当通知本人、相关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本人和相关部门认为填写信息与纸质材料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填写部门提出异议;填写部门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后,确有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
对相关信息本身有异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政工部门应当对检察辅助人员司法档案指定人员管理,并于每年年底至次年年初整理装订成册。
第九条 检察辅助人员岗位职责、司法办案、司法技能、职业操守、司法工作责任追究、案件质量评查、绩效考核情况对本院全体检察干警公开。
第十条 司法档案应当作为检察辅助人员年度考核、晋职晋级、奖惩,以及遴选检察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个人应当如实填写司法档案。不如实填写或者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检察辅助人员司法档案可以采取电子文档的方式进行制作、管理。
第十三条 检察辅助人员司法档案应当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检察辅助人员职务、岗位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做好变动登记。
因工作调动、退休、被免职等不再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的,应当对其档案进行封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永修县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