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洪某某在都昌县万户镇鄱阳湖平池湖水域中使用禁用的三重刺网进行非法捕捞,捕获白鲢一条,重约2公斤,被都昌县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该案被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后,综合考虑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提出通过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生态,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22年6月22日,永修县检察院检察官刘建华、孙晓燕等人前往洪某某所在的都昌县万户镇镇政府召开上门听证会,拟对洪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并邀请都昌县人大代表、侦查人员、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代表、基层政府代表及案发地群众等多方人员参加听证会。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此案事实的审查认定、法律适用及拟不起诉理由进行了全面介绍,同时着重对禁渔期、禁渔区和禁用工具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并对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政策、鄱阳湖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意义、非法捕捞的危害进行了详细阐明。洪某某在现场认罪悔罪,公开赔礼道歉,表示今后一定引以为戒。听证员们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和案件当事人情况进行了询问,并在述评中对检察机关维护生态环境的做法予以肯定,一致认同检察机关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会后,在我院和都昌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的监督下,洪某某在都昌县万户镇镇政府附近鄱阳湖水域进行现场增殖放流,将自愿出资购买的鱼苗投放至鄱阳湖水中。
永修县检察院为助力生态环境保护,多次通过公开听证确保了不起诉权的正当行使,既感化、教育了犯罪嫌疑人,又增强了社会公众对“鄱阳湖大保护”“十年禁捕”等重大决策部署的理解,起到了很好的宣传引导作用。并通过开展放流生态修复行动,对当事人进行警示教育,推动营造全民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